勐腊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腊水罚字〔2020〕1号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27 04:08
当事人:何建平 地 址: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北路棉絮厂附1号
身份证号码:532823197003170*** ,联系电话:13887938684,住址:勐腊县勐腊镇北路棉絮厂附1号
经查,你在勐腊县老棉絮厂回冈河段于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未经水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修建取水设施、设备取水并售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与本案有关的《勐腊县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肆份;
(二)与本案有关的《勐腊县水务局现场检查笔录》贰份;
(三)与本案有关的现场照片壹组。
(四)与本案有关的《勐腊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腊水责停字〔2020〕6号)壹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违法取水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水资源管理第一项第二条。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于2020年8月24日前拆除违法取水设施、设备,恢复取水点原状;(二)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勐腊县财政局专户,账号:24099601040011378,地址:勐腊县新城雨林大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勐腊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腊县水务局(印章)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