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05 04:00
西环罚〔2020〕10号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有限公司勐捧第一制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34368xxxxJ
地址:勐腊县关累镇曼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增林
居民身份证号码: 532823197702xxx10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有限公司勐捧第一制胶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12日14时02分至15时50分《勐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及2020年6月12日16时12分至16时58分《勐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16日《西双版纳巅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0]0058号、拍摄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认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0〕7号)、2020年6月3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必须立即(2020年06月16日)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530016986360510xxxx1(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