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04 03:57
西环罚〔2020〕9 号
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辉
居民身份号码:522420197603xxx4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3MA6M69MC3M
地址:勐腊县勐捧镇往勐腊方向25公里处
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对你加工厂现场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2020年04月28日13时10分至14时05分《勐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及2020年04月28日14时10分至14时50分《勐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0〕5号)、2020年5月2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
2020年 6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