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服务承诺事项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9-15 03:02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承办股室 (联系电话号码) |
权限范围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需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续期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1.申请表、申请书; 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 4.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提交申请→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出件窗口领取)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
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管线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股 | 管线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6.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7.施工图 |
提交申请→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出件窗口领取)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股 | 建筑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6.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7.建筑民族特色审查意见书; 8.施工图 |
提交申请→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出件窗口领取)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交通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股 | 交通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6.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7.建筑民族特色审查意见书; 8.施工图 |
提交申请→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出件窗口领取)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5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临时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股 | 临时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6.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7.建筑民族特色审查意见书; 8.施工图 |
提交申请→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出件窗口领取)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6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修缮工程(含历史建筑修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股 | 修缮工程(含历史建筑修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6.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7.建筑民族特色审查意见书; 8.施工图 |
提交申请→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出件窗口领取)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委托所属乡镇办理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申请表、申请书; 2.审批表单;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 4.建设用地宗地图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提交申请→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出件窗口领取)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
8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审批股 0691-8128210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
1.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含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 和耕地面积等情况);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4.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 5.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 6.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7.临时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需提供PDF电子文档,纸质勘测定界报告书); 8.临时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只需提供数据库表电子文档2000坐标); 9.现场踏勘报告; 10.其他材料。 (1)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的文件; (2)涉及使用林地的,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申请人申请-资料齐全,县级接件-县级审查-占耕,报州级审查批准/不占耕,县级批准 | 10个工作日 | |
9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5个工作日 |
10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5个工作日 |
11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5个工作日 |
12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5个工作日 |
13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5个工作日 |
14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
1.林权登记书面申请(原件)——申请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3.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没有确权、尚未核(换)发林权证的林地,属历史承包的林地,须出具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1980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及“两山一地"工作核发的权属证书(原件)——申请人提供; 4.无权属证书的需提交《村民小组林地、林木承包会议决议》、《同意该决议的户代表签字》(原件)——不动产中心提供模板(申请人拿回村小组开会签字按手印、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盖章); 5.若退耕还林地,凭退耕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意见证明办理初始登记(原件)——由申请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 6.若有林权纠纷,需林权纠纷调解后,凭调解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办理初始登记(原件)——申请人提供; 7.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林地(林木)勘查报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 8.《林权登记公示表》及《公示》在林地所属的村小组、村委会张贴时的照片——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申请人自行张贴,提供张贴照片; 9.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不动产中心现场填写(如要添加共有人,请到现场签字,未满18岁不例入共有人); 10.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不动产中心现场询问。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0个工作日 |
15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共有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林权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国土使用证、造林协议、转让合同,其他有关林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证明;(原件1份)........ 林权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权籍调查材料;(原件1份) |
申请 →勘测→审查→公告→登簿→发证 | 10个工作日 |
16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共有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林权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国土使用证、造林协议、转让合同,其他有关林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证明;(原件1份)........ 林权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权籍调查材料;(原件1份) |
申请 →勘测→审查→公告→登簿→发证 | 10个工作日 |
17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抵押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2个工作日 |
18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地役权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地役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5个工作日 |
19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更正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2个工作日 |
20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预告登记 | 勐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691-8122118 |
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即时办结 |
21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城乡规划股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申请书及验收申请申报表; 2.国有土地手续;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相关建设验收手续 |
提交申请→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出件窗口领取)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